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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探火管滅火裝置可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 帶電設備火災;
2 可燃固體的表面火災;
3 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火災;
4 滅火前可切斷供應源的可燃氣體火災。
3.1.2 探火管滅火裝置不得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 硝化纖維、火藥等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
2 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火災;
3 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
3.1.3 撲救有供應源的可燃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火災時,應采用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滅火裝置啟動前,必須切斷可燃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的供應源。
3.1.4 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最大單體容積不應大于6m3;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最大單體容積不應大于3m3。
2 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最大單體容積不應大于60m3。
3 防護區應有實際的底面,且不能關閉的開口面積不應大于總內表面積的1%。
4 除上述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
3.1.5 全淹沒滅火工程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執行。
3.1.6 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
2 當保護對象為易燃或可燃液體時,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3.1.7 局部應用災火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火管與保護對象之間不應有遮擋物。
2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設計應采用體積法,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設計可采用體積法或面積法。
3 采用體積法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對象應有實際圍封結構,圍封結構應有實際的底面,且任一面距保護對象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1.0m,圍封結構不能關閉開口的面積不應大于總內表面積的5%,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取實際圍封結構的體積。
2) 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應采用假定的封閉罩的體積,封閉罩的底應是保護對象的實際底面。封閉罩的側面及頂部當無實際圍封結構時,假想面至保護對象外緣的距離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時不應小于0.6m,采用干粉時不應小于1.5m。
3) 體積法的保護對象應滿足注冊條件,其噴射強度應取1.3倍注冊數據,注冊方法應按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執行。
4 采用面積法設計時,噴頭布置應遵循使計算面積內不留空白原則;選擇局部應用噴頭應基于制造商注冊數據。
5 噴射時間不應小于1.5倍滅火時間注冊數據。
3.1.8 1套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不宜大于6個;1個防護區設置的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不應超過4 套,并應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應大于2s。
3.1.9 探火管滅火裝置應在噴放后48h內恢復至準工作狀態。
3.1.10 探火管宜布置在保護對象的正上方,且距離不應大于 600mm。當探火管布置在保護對象的側方或下方時,其距離不應大于160mm。探火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于其外徑的15倍,探火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0m。
3.1.11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的探火管最大長度應按注冊數據取值,注冊方法按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執行。
3.1 一般規定
3.1.1、3.1.2 這兩條內容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制定的。
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93 (2010年版)中1.0.4.3條規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撲救“固體表面火災及棉花、織物、紙張等部分固體深位火災”。本規程規定二氧化碳探火管滅火裝置只用于撲救可燃固體的表面火災,主要考慮二氧化碳探火管滅火裝置應用條件,其主要用來撲救初期火災,不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 中撲滅深位火災時系統噴射方式、噴射時間和抑制時間的要求。
3.1.3 本條規定了在有可燃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供應源的場所,采用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進行消防保護的限制條件。即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應用于此類場所時,在裝置啟動之前,需要切斷可燃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的供應源。
特別提醒,采用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場所,必須滿足裝置啟動之前,能可靠切斷可燃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供應源的要求,否則,不得在此類場所使用探火管滅火裝置進行消防保護。
3.1.4 本條規定了直接式和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防護區的最大容積。
探火管滅火裝置特別適用于帶有外殼的小型設備,如:高低壓配電柜、大型計算機主機、大型電子顯示屏、通訊設備、銀行ATM 機、大型空調主機、檔案柜等。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2年全面修訂版報批稿)和現行協會標準《氣體消防設施選型配置設計規程》CECS 292中對探火管滅火裝置的應用也做了相關解釋和規定。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2年全面修訂版報批稿)條文說明8.3條解釋為“如在有的場所空間很大,只有部分設備是主要的危險源并需要滅火保護,或建筑內只有少數面積較小的場所內的設備需要保護時,可對該局部火災危險性大的設備采用探火管、氣溶膠、超細干粉等小型自動滅火裝置進行局部保護,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動滅火系統保護整個空間的方法”。
現行協會標準《氣體消防設施選型配置設計規程》CECS 292 :2011中第4.6.3條規定,“當建筑場所的一個防護區的容積不大于100m3時,可選配間接式七氟丙烷火探管式氣體滅火系統、間接式六氟丙烷火探管式氣體滅火系統或間接式二氧化碳火探管式氣體滅火系統。當建筑場所的一個防護區或一個電氣設備柜內的容積不大于10m3時,可選配直接式七氟丙烷火探管式氣體滅火系統、直接式六氟丙烷火探管式氣體滅火系統或直接式二氧化碳火探管式氣體滅火系統”。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通常充裝二氧化碳和七氟丙烷滅火劑。根據市場現有探火管滅火裝置產品和噴射時間的要求,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的最大充裝量為6kg,取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滅火濃度分別為8. 1%和35%,計算裝置保護的體積分別為9m3和4m3。分別在兩個計算體積下進行實體滅火試驗,裝置均能在規定時間內撲滅火災。為保證裝置滅火的可靠性,取1.3倍安全系數,規定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防護區的最大容積為6m3;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滅火裝置防護區的最大容積為3m3。
防護區開口大小是探火管滅火裝置能否可靠滅火的重要影響因素,開口大小的數據依據了現行國家標準《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相關規定并經相關試驗進行了驗證。因為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干粉滅火劑均比空氣重,噴放到防護區后會下沉,為防止滅火劑泄漏,本條規定防護區必須有實際的底面,如實際工程中防護區底面有開口,需要采取相關措施對開口進行封堵,以滿足設計要求。
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防護區的最大容積60m3是從實際使用經驗、滅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進行考慮的。當防護區的容積大于60m3時,除非有特殊要求,使用柜式滅火裝置比探火管滅火裝置更加安全、可靠。
3.1.5 全淹沒滅火工程的設計要求應包括滅火劑設計濃度、滅火劑設計用量、噴射時間、釋放管和噴頭設計等。
3.1.6 本條是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制定的。
3.1.7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的爆破口形狀是隨機不規則的,滅火裝置進行局部應用工程設計時,應采用體積法進行設計。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是通過噴頭釋放滅火劑的,滅火裝置進行局部應用工程設計時,根據具體的保護對象,可采用體積法或面積法進行設計。
七氟丙烷滅火裝置作為局部應用的設計方法,美國消防標準《潔凈滅火系統》NFPA 2001—2008中有相應的規定。試驗證明,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作為局部應用滅火方式,在設計合理的情況下,能有效撲滅火災。假想面至保護對象外緣的距離是依據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
本條規定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采用體積法設計時,保護對象應有實際圍封結構,并規定了圍封結構距離保護對象的距離。試驗證明,保護對象有圍封結構對撲滅火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圍封結構的開口大小是通過相關試驗驗證得到的數據。
注冊條件是指生產制造商將產品送達經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機構通過注冊試驗檢驗合格的相關條件,包括滅火裝置、保護對象、火災模型等。噴射強度是在注冊條件下進行試驗獲得的注冊數據,噴射強度注冊試驗方法應按本規程附錄A執行。取1.3倍的制造商注冊數據是為了保證滅火的可靠性。
3.1.8 探火管滅火裝置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數量由火災危險等級、裝置所帶探火管的長度及裝置的結構特點決定。規定1套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不宜大于6個,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原因:
1 2個及以上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同時發生火災的概率比較低。
2 參考氣體滅火系統中1套組合分配系統可同時保護8個防護區。
3 實際工程經驗證明,1套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小于6個時較為經濟、合理。
一個防護區設置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的數量,應與防護區大小相適應。
本條是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2004中第3.1.23條的規定。
3.1. 9 探火管滅火裝置噴放后,需及時對滅火裝置進行更換和補充,防止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存在潛在的火災隱患。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和歐洲標準《固定式滅火系統?干粉系統? pt2:設計、安裝與維護》EN 12416—2;2001§7規定,48h內不能恢復的滅火系統應設置備用量。
本條參考了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要求在48h內具有滅火裝置恢復至準工作狀態的措施,如設置備用滅火裝置等。
3.1.10 本條規定了探火管與火源之間的布置位置和布置距離。探火管滅火裝置的特點在于能針對著火點直接噴射滅火劑實施滅火。試驗證明,探火管距離著火點越近,滅火裝置啟動速度越快,滅火效果也越好。
探火管布置在火源上方時,滅火劑向下噴射容易滅火,而從火源側面、下面噴射則不易滅火,因此,規定探火管宜布置在火源正上方。當探火管布置于火源側方或下方時,相對于上方不易探測、滅火,因此要求探火管的布置應該距離火源更近一些。規定探火管布置在火源不同位置處的距離是通過試驗證明探火管能夠可靠探測火災的距離。
彎曲半徑是探火管在圓桿上彎曲而不影響流通面積且不產生表面裂紋的最小圓桿半徑。它表征探火管的彎曲性能。彎曲半徑數據參考了現行國家標準《35kV及以下塑料絕緣電力電纜》GB 12706中對無鎧裝三芯電纜的相關規定。
根據實際工程應用經驗,探火管之間的距離不大于1.0m時,能保證探火管可靠、準確探測火災。
3.1.11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受其結構和儲存壓力的限制,滅火裝置所帶探火管的長度是有限的。不同儲存壓力的探火管滅火裝置,其所帶探火管的最大長度是不一致的,不宜做出統一的規定,本規程附錄B給出了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帶探火管最大長度的注冊試驗方法,探火管最大長度值按注冊試驗獲得的數據選取。
試驗證明,探火管滅火裝置所帶探火管的最大長度與裝置的噴射時間、爆破口處的壓力有關。若爆破口處壓力過低,易產生下列問題:
1 當滅火劑為二氧化碳時,探火管爆破口處會形成干冰,堵塞爆破口而使滅火劑不能正常噴射。
2 當滅火劑為七氟丙烷時,探火管爆破口處滅火劑不能被很好的霧化,對全淹沒效果產生明顯的影響。本規程規定的二氧化碳和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爆破口處的最小壓力,是通過相關試驗驗證獲得的數據。